《文學理論導讀》緒論摘要 何謂文學?

ㄧ.定義為「想像的」寫作
「真實」和「虛構」的區分意義不大,而且問題重重;例如英文的「小說」(novel),似乎始終兼指真實與虛構的事件,新聞事件也幾乎沒有人認定是事實。如果文學是「創造的」或「想像的」寫作,這是否暗示歷史、哲學和自然科學就沒有想像力?


二.形構主義:Roman Jakoson-文學代表ㄧ種「對日常語言有組織化的暴力」
文學轉化和強化日常語言,有系統的遠離平常的口語。其語言具備的肌理、韻律和音響,超越可供抽譯的意義,即符徵與符旨間不相稱。 形構主義著重於文學文本(text)本身物質性的實體上;文學作品不是某些觀念的工具,也不是某些先驗真理的化身;它是物質性的事實,其功能可受分析。 文學的特性在於它們「異化」(estranging)或「陌生化」(discourse);日常語言受到強化、濃縮、延伸、顛倒,此種異化迫使我們對語言產生更戲劇化的知覺,使習慣性反應恢復生氣。然標準和脫軌是隨社會或歷史的脈絡變化;「文學性」(literariness)是一種言說與另一種言說間種種差異關係(differential relations)的功能,非既定的屬性。


三.文學是自我指涉的(selfreferential)的語言,一種談論自身的語言
文學是「非實用的」言說,不具立即實用效果,而在指涉事物的普遍狀態。然一件作品的生命,可能以歷史或哲學為始,而漸被列入文學,其文學性以人們如何看待以作品為主。「實用」與「非實用」之間更是難以分辨清楚。


四.文學是受高度評價的寫作。
所謂的「文學經典」、「民族文學」無可置疑的「偉大傳統」,不得不被視為「建構物」(construct),是某一特定人群出於特定緣故在特定時代造成的。價值判斷極變化多端可推論出文學非穩固的實體;隨社會權利結構和權利關係影響。即「意識型態」是指感覺、評價、認識和信仰的模式,與社會權力的維持與再生之關聯。

五.結論
1.文學不能是為「客觀」、描述性亦非隨性,而是根植於諸多更深層的信仰結構。
2.建構文學的價值判斷具歷史可變性,與意識型態有密切相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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